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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虚拟货币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imtoken钱包ios下载链接 2023-07-06 05:09:29

924通知下发后,虚拟货币民事案件将如何审理? 924通知前的经营活动是否会受到924通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虚拟货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021)京04民终743号】。

本案中,原告吴某在手机钱包中存放了一批瑞波币用于投资。 2019年5月,吴某准备出售部分瑞波币,于是打算转入XRP6919.1532 XRP6919.1532(当时市值折合人民币21317.22元)进行交易,但由于操作失误,瑞波币货币被转移到另一个人的交易账户。

为此,吴某当天及时与火币客服取得联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无果。 次日,火币客服回复吴某,瑞波币已全部转出。

吴认为,火币网为备案主体,火币网披露的塞舌尔运营主体为无效运营主体,无法律依据。 它只是为逃避中国法律而设立的非法经营实体。 互联网的非法经营,导致自身财产利益受到侵害。 此外,他还认为,在其明确告知火币客服该批瑞波币被误转的前提下,火币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其财产损失,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全部由他自己承担。 经济损失21317.22元。

原因一:

火币网披露的运营主体塞舌尔为无效运营主体,无法律依据。 它只是为逃避中国法律而设立的非法经营实体。 因火币网违规经营比特币合约纠纷案例,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原因二:

在明确告知火币客服该批次瑞波币被误转的前提下,火币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法院的看法?

一审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本案是否涉外案件及适用法律; (2) Ripple是否有可保护的财产权益; (三)北京火币网是否为涉案软件的运营方,是否应为涉嫌侵权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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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涉外案件?

焦点二:财产利益?

焦点三:火币主力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适用我国法律审理。 对于Ripple的认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规定。 一般以有效性、稀缺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认定虚拟财产的依据。 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且法律无明文禁止规定的数据,一般确认其虚拟财产状态。

首先,从效用的角度来看,使用Ripple的原理是在跨境支付交易中充当各种传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交易媒介,让持有者可以使用Ripple系统这一全球开放的支付网络,在交易发生在几秒钟内,交易费用几乎为零。 而且瑞波币可以在任何网关之间自由流通,也可以直接兑换成各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传统货币或数字货币。

其次,从稀缺性来看,Ripple总量恒定,由瑞波实验室(RippleLabs)在初始阶段发行,发行之初承诺永不增发Ripple币,不能再发行通过“挖矿”可以随意获取,所以Ripple具有财富的稀缺性。

最后,从可处置性的角度来看,瑞波币的持有者可以通过瑞波钱包等数据载体持有瑞波币,并可以进行转让,转移其使用价值,产生相应的经济收益。 统治过。 综上,一审法院对Ripple产生的财产权益予以肯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保监会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代币发行和融资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做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该规定不承认“虚拟货币”货币的法律补偿和强制地位,禁止非法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但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因此,吴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瑞波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吴某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但在本案中,由于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

3.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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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刘律师的详细探讨和多次有效沟通,虚拟货币可以根据虚拟货币的市值分为主流虚拟货币和非主流虚拟货币。 主流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瑞波币等,非主流虚拟货币是指主流货币以外的其他虚拟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是否应予承认和保护,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裁判思路。 大多数支持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的案例,都是基于主流货币的财产属性。 承认,例如:

01

王某峰、孙某平返还原物纠纷案【(2021)冀08民终1014号】

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虽然它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赋予它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 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确认,因为它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关于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虽然否认了货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也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持有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提到,“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02

王某、冯某鹏因返还原物纠纷案【(2021)晋0105民初2374号】

法院认为:

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虽然它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赋予它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 权益应该得到肯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的持有并无禁止性规定,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可以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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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严向东等。 vs.李胜彦等人。 财产损失赔偿纠纷【(2019)沪01民终13689号】

法院认为: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积极的。 其次,争议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 它的产生机制是:通过“矿工”“挖矿”,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挖矿”。由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方程的特解,得到特解的“矿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比特币的物理形式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 为了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专用机器设备,并为机器计算中的功率和能量损失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也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成本。 这一过程与劳动产品的获取抽象了人类的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效益。

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尽管此类“虚拟货币”已被否定为货币。 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提到,“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

04

沈某涛与杭州千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浙0109民初11522号】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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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 它是由网络节点计算产生的。 与法定货币相比,它没有中心化发行主体,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控制,不具有强制性等法定补偿货币属性。 但是,比特币具有商品的属性,作为商品,接受者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本案交易标的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和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矿工。

05

柴某玉与张某军委托合同纠纷案【(2020)豫03闽中6700号】

本院认为:

目前,国家不承认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将代币作为货币流通和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不否认代币具有财产属性在一般法律意义上。

06

张某秋、陈某春财产维权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

本院认为:

比特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属性,也具有不动产的基本特征。 虽然它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即无形财产,但比特币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虚拟财产并不尊重。 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均未考虑到比特币作为商品的属性。 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持有比特币。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原则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 因此,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在民事活动中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也有少数法院确认并保护了非主流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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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刘某、赵某清等人委托合同纠纷案【(2021)鲁01民终3796号】

法院认为:

BUT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 虽然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它确实具有财产属性。 赵某清委托刘某购买并投资BUT币,双方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02

鑫凯诉北京鑫富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沪0114民初2000号】

法院认为: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案SIP代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作为虚拟财产,仍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和价值。

3、办案结果?

我们认为比特币合约纠纷案例,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无论是924通知之前还是924通知发出之后,主流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仍然是不争的事实,不应考虑个人持有虚拟货币违法行为。

至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事九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范围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的要求。 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得使失信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益。

司法机关在参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风险的同时,应在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同时,兼顾民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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